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2017 年修订)
为推动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规
范评选表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
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
第二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
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
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尊老敬老
社会活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社
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基层涉老部门、为
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敬老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集体,积极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尊老
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
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
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及相关政策规定,自觉执行本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和服
务规范。
(四)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
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
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全体成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
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群众评价良好,老年
人满意度高,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五条 “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单位申报、逐级
推荐、公众评议的程序展开。
第六条 全国“敬老文明号”每 3 年表彰一次,由全国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选。“敬老文
明号”的评定,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七条 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
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老龄部门进行评选;尚未全
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老龄部门单独组织评选。
第八条 “敬老文明号”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
一线。基层单位、窗口服务单位要占本地推荐全国“敬老文
明号”总数的 70%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不作
为被评选单位。
第九条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
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评定结
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7 天。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
机制。全国“敬老文明号”以精神奖励为主,进行通报表彰,
并授予“敬老文明号”牌匾。各地、各部门或行业可将“敬
老文明号”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体系,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
金、学习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对“敬老文明号”实行奖励,
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二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管理部门
可在表彰“敬老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敬老文
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
第十三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敬
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
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活动领
导小组对已经挂牌的“敬老文明号”要定期进行考核,符合
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
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
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五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
结合的管理办法。全国“敬老文明号”由全国“敬老文明号”
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委托省(区、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和
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的“敬老
文明号”,由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
协助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敬老文明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
“敬老文明号”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
学、立卷完备,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
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
室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
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第十八条 “敬老文明号”牌匾材料为铜牌。“敬老文
明号”字体统一使用隶书,字体颜色为红色。落款及日期字
体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为黑色。国家级“敬老文明号”
牌匾尺寸为 65×40cm。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
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排行
文件通知
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