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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8

江苏省“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稿)

 

为推动全省“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规范评比表彰工作,根据《全国“敬老文明号”创建和管理办法》(2017修订稿),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敬老文明号”是指在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积极开展优质为老服务的先进集体。

第二条 “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尊老敬老社会活动,落实老年优待政策,推动基层老龄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和谐。

第三条 江苏省“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省、市、县(市、区)三级进行,在基层涉老部门、为老服务组织、公共服务窗口行业开展。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敬老文明号”基本条件:

(一)参与“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集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实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尊老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办法,有规范的为老服务制度和标准,有具体的为老服务内容和条款,有固定的为老服务窗口和场所。

(三)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政策,自觉执行本部门或行业规章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积极创新为老服务方式方法,按照优先、优惠、优待的原则,拓展对老年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努力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五)全体成员熟悉创建要求,弘扬文明新风,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能力素质,无老年人投诉,群众评价良好,社会效益显著。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五条 “敬老文明号”的评选,采取单位申报、逐级推荐、公众评议的程序开展。

第六条 “敬老文明号”每3年表彰一次,由江苏省“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评选。“敬老文明号”的评定,要规范程序,控制数量,保证质量。

第七条 已经全面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归口,会同老龄部门进行评选;尚未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老龄部门单独组织评选。

第八条 “敬老文明号”评选表彰主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基层单位、窗口服务单位要占本地推荐“敬老文明号”总数70%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不作为被评选单位。

第九条 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征求服务对象意见等多种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全面、细致的评定。评定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省“敬老文明号”以精神奖励为主,进行通报表彰,并授予“敬老文明号”牌匾。各地、 各部门或行业可将“敬老文明号”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奖励体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第十一条基层单位要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从工资奖金、学习深造、晋级等方面对“敬老文明号”实行奖励,并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二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组织管理部门可在表彰“敬老文明号”的同时,表彰在组织开展“敬老文明号”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单位。

第十三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凡获得“敬老文明号”称号的集体,应将牌匾悬挂在醒目位置,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动态管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对已经挂牌的“敬老文明号”要定期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为“敬老文明号”。机构调整、重组、撤销的单位自动取消“敬老文明号”。对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敬老文明号”并收回牌匾。

第十五条 “敬老文明号”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省“敬老文明号”由省“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核和管理、市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部门或行业主管单位协助考核与管理。市、县(市、区)评定的“敬老文明号”,由同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考核与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的“敬老文明号”,由主管单位考核与管理,同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协助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敬老文明号”档案管理。建立健全“敬老文明号”档案资料和信息库,保证资料齐全、分类科学、立卷完备,使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信息资料全面反映创建成果。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各级“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接待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举报和投诉问题。

第十八条 “敬老文明号”牌匾材料为铜牌。“敬老文明号”字体统一使用隶书,字体颜色为红色。落款及日期字体统一使用黑体,字体颜色为黑色。省级“敬老文明号”牌匾尺寸为56×35cm,市级及以下“敬老文明号”为48×30cm。       

第十九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敬老文明号”创建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